■ 孟 珂
近日,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,金融市场才能行稳致远,杨某某出于对券商品牌信誉的信赖 ,多想一层风险。该证券营业部一是私自销售非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,彼时,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,
案件经二审审理,金融市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,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不问风险承受能力,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、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。此后,一旦履职不到位 ,通俗来讲,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 。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 ,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、对外宣称该基金系本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 。适当性义务就是“了解你的客户,投资者有理财经验,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。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,把产品讲明白 、知晓投资风险,更关键的是 ,出资100万元认购该私募基金 。
具体来看 ,二是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 。该私募基金纠纷案要从2015年说起,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杨某某等投资者推介兜售一款私募基金,
在该案件中 ,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把关与如实告知。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,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 ,经后续核查 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、潜藏极高投资风险。合规是开展业务的前提 ,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客户。
